西宁特钢: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8-29 18:50:57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和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及对象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包括:
1.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为: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在的股东)、
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
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线上/线下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并安排专人对咨询
电话进行接听,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投资者来电并予以答复。如咨询电话号码变更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时,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
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避免对投资者造成误导。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报
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需披露的信息,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
第十一条 在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监事会对
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前,还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
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五条 证券合规部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
日常管理工作。对于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等要求,应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予以安排。
证券合规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括:
1.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自愿、选择性地披露其它信息;
2.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在公司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为各方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3.主持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公布、印刷、报送工作;
4.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5.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6.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7.不断改进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导,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8.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9.积极建设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并及时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10.积极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11.建立投资者资料库,定期或不定期地与资料库中登记的投资者沟通;
12.与其它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13.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全体员工应积
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证券合规部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除非得到公司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工作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并避免出现以下情形:
1.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2.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3.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4.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的任职
第十八条 证券合规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的形象,其工作人员应
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方面;
2.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推介的技巧;
5.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6.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年报、中报、季报、临时公告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九条 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进行专题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
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