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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数传媒:财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8-30 19:17:37

财务管理制度
(经 2024年8月30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数传媒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紫荆分公司、杭州携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华数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滨江华数科技有限公司、华数(杭州)上城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拱墅华数科技有限公司、华数(杭州)西湖科技公司。各下属企业应当参照本制度精神及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公司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四条 公司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公司内部财务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和结构,有效利用公司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算、核算、控制、监督、分析和考核工作;通过筹资、投资、经营、利润分配活动,正确处理各项财务关系;建立健全财务预算体系,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确保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公司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基本体系
第七条 公司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

公司实行分级财务管理制度。对于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的管理,根据公司所占股权比重和拥有的实质控股权情况,实行财务人员委派制度或其他财务管理、监督方式。
第八条 公司建立财务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听取职工、相关组织意见的财务事项,依照其规定执行。
公司建立财务决策回避制度。对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财务决策事项,相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 公司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股东、管理层、经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条 公司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检查公司的财务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总裁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四)公司章程规定属于总裁权限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核算职责: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依法计算、缴纳各项税费,及时报送各类财务报表;
(二)管理职责:参与公司经济合同的研究、审查,参与公司重大经济事项的论证,为公司领导决策做好参谋;指导、协助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工作;参与编制和实施公司员工工资、奖金及福利方案、利润分配方案;负责公司的资金管理;指导并参与公司资产的日常管理;

(三)预算职责:通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经营目标,规划公司经营活动,促进资产保值增值;认真做好财务分析、评价、考核;
(四)控制职责: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做好成本费用控制工作,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五)监督职责:认真履行财务监督职能,保障公司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六)培训职能:做好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的培训、考核,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配合相关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种原始记录和有关报表,配合财务中心做好财务预算编制、数据报送、内外部审计和相关业务分析;
(二)做好本部门有关的各项核算工作;建立必要的资料积累、分析和存档的管理制度;接受财务中心在财务工作方面的指导、监督。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这里所指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本制度所称票据系指公司日常经营中与货币资金相关的各种票据。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十九条 实行重要印鉴与重要票据分权管理原则:如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鉴章由财务经理指定专人分开保管。
第二十条 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货币资金业务由财务人员或经授权人员办理,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资金管理制度》、《账户和资金管理办法》、《短期资金运营管理办法》办理货币资金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财务中心是公司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职
能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除按制度规定或经公司授权外,其他部门未经批准严禁受理现金收支业务。
第二十五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不同的币种,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根据收付款凭证,
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
第二十七条 在节假日、公休日期间,严禁财务中心存放大量现金,出纳人
员应作好保险柜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三)坐支现金;
(四)以白条抵库;
(五)其他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除了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可直接使用现金结算外,其他
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第三十条 必须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公司总裁对银行账户管理负间接领导
责任,财务负责人对银行账户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出纳员对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负直接工作责任。
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只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转账套现。
第三十一条 银行存款发生收支业务时,需附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
协议和其他结算凭证等,须由经办人签字,并须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财会人员复核收付款凭证后,方可进行收付结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
据或远期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第四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债权、债务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债权、债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制定可行的信用政策,对客户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根据不同的客户实行不同的信用政策。应收账款责任部门应当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建立健全客户信用档案,定期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信用等级低的客户,严格控制对其赊销。
第三十五条 公司债权通常为各类应收款项,包含: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合同资产、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应收款项台账管理制度,按照客户设立应收款项台账,详细反映内部各业务部门以及各个客户应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每笔账龄等财务信息。同时加强合同管理,对债务人执行合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防止坏账风险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应收款项催收责任制度,对到期的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提醒客户依约付款;对逾期的应收款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对重大的逾期应收款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落实内部催收款项的责任,将应收款项的回收与内部各业务部门的绩效考核及其奖惩挂钩。对于造成逾期应收款项的业务部门和相关人员,公司应当在内部以恰当方式予以警示,接受员工的监督。对于造成坏账损失的业务部门和责任人员,公司应当按照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应收款项定期清查制度,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组织专人全面清查各项应收款项,并与债务人核对清楚,做到债权明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于期末应收款项,应按第四十条相关制度计提坏账准备
第四十条 公司应建立坏账准备计提制度,按以下会计政策计提坏账准备:
本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上述各项目按照其适用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一般方法或简化方法)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本公司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一般方法是指,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金融资产(含合同资产等其他适用项目,下同)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本公司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本公司假设其信用风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选择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其他应收款项(包括合同资产、应收票据、预付款项、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坏账核销管理制度,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坏账的核销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外,应报公司审核或审批。被核销的坏账要设立专门台账进行登记,责任部门继续进行清欠。
第四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不得无故拖欠。应定期清理应付款项,区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具体的支付计划。对于长期未付的款项,应当主动与对方单位加强沟通,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避免产生法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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