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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关于重大诉讼及共同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30 19:45:48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24-74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及共同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 21.6 亿元,其中一共同债务人江苏众拓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众拓”)近日进入破产程序。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情况
近日,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中拓”“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响水龙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龙拓”)、溧阳宝润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宝润”)、溧阳德龙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德龙”)、溧阳龙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龙跃”)、江苏汇聚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汇聚”)、响水汇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汇鹏”)、响水汇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响水汇元”)及戴国芳、戴笠、黄荷琴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杭州中院已于 2024 年 8 月28 日受理立案,共两起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受理法院:杭州中院
受理日期:2024 年 8 月 28 日
原告:浙商中拓
被告:响水龙拓、溧阳宝润、溧阳德龙、溧阳龙跃、江苏汇聚、响水汇鹏、响水汇元、戴国芳、戴笠、黄荷琴
诉讼标的额:案件一16.3亿元,案件二 5.3亿元,合计21.6亿
元。
案件事实:
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德龙”)及关联公司(以下统称“江苏德龙系”)作为共同甲方,与浙商中拓及关联公司作为乙方,戴国芳、戴笠、黄荷琴作为丙方(担保人)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有关的一系列补充协议。
其中,案件一系浙商中拓向江苏德龙关联公司响水龙拓采购钢材产品,并陆续签订六份《货物购销协议》。前述合同签订后,浙商中拓向响水龙拓累计支付货款 15.2 亿元。目前响水龙拓未交货。浙商中拓诉请解除合同,要求响水龙拓等 7 家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要求戴国芳等 3 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二系浙商中拓向江苏德龙关联公司江苏众拓采购钢材产品,并陆续签订二份《货物购销协议》。前述合同签订后,浙商中拓向江苏众拓累计支付货款 5 亿元。目前江苏众拓未交货。浙商中
拓诉请共同债务人溧阳宝润等 7 家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要求戴国芳等 3 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二)关于其中一共 同债 务人进入破 产程序的情 况
1、基本情况
江苏众拓为上述重大诉讼案件中的共同债务人之一。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收到兴化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化法院”)出
具的(2024)苏 1281 破申 82 号《民事裁定书》,兴化法院裁定受理对江苏众拓的破产清算申请。
2、债务人情况
江苏众拓基本情况如下:
名 称:江苏众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WQU0X1G
注册资本:27,56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新材料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不锈钢及其制品生产经营研发销售,金属制品及材料的研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汪卫东持股 95%,陈维禧持股 5%。
3、公司债权情况
截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江苏众拓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债权合计约 5 亿元(已包含在前述重大诉讼涉案金额21.6 亿元中),最终以经有关法院裁判确认的金额为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计 35 起,涉及金额 4.52 亿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 3.81 亿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江苏德龙系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全部债权总金额合计约 26 亿元(包含临时公告 2024-64《关于公司债务人重整的提示性公告》中披露的债权金额 4.1 亿元),上述债权金额应以有关法院裁判确认的金额为准。
目前江苏德龙系有关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破产程序中的有关方案尚未出台,对公司当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的影响有待根据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存在债权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的风险,但公司对上述债权具有一系列抵押、连带保证等担保措施,并将积极行使权利以化解风险。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密切跟进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保持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减少公司损失,同时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一如既往发挥供应链集成服务专业优势,积极赋能客户提升竞争力,提高经营质量。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请关注有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杭州中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2、兴化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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