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水务: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06 18:43:13
证券代码: 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 202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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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股东上海鹏欣(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鹏欣集团”) 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
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 0192024005、 证监立案字 0192024006 号) , 因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
定对公司及鹏欣集团进行立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
于公司及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42)。
2024 年 9 月 6 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4〕
3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鹏欣(集团) 有限公司、 尹峻先生、丁宏伟先生、庄建龙先
生、章韬先生、张彦先生、姜雷先生: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水务)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
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
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国中水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国中水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海鹏欣(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集团) 、上海春冠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冠物资) 、
上海宜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睿国际) 、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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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上海鹏欣房地产(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房地产) 在涉嫌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为国中水务
实际控制人姜照柏实际控制的法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六十
二条第四项,为国中水务的关联方。
2018 年至 2020 年期间,国中水务通过与第三方联合成立私募股权基金、购买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理
财、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与关联方联合成立企业等方式向关联方鹏欣集团、鹏欣建安、春冠物资、宜睿
国际、鹏欣房地产提供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 2018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 11.5 亿元
(占 2017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31.45%), 期末余额 4 亿元(占 2017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10.94%) ;2019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 13.6 亿元(占 2018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38.88%), 期末余额 7.6 亿元(占 2018 年
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21.72%) ;2020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 2 亿元(占 2019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5.79%), 期
末余额 7.93 亿元(占 2019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22.97%) 。国中水务既未及时披露,也未按照《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 2017〕 17
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 2018 年、 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况,导致 2018 年、 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截至 2023 年 4 月, 被关联方占用的资
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
二、国中水务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
国中水务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与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盛) 签订《项
目合作协议》, 拟成立合资公司共同收购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标的资产。其中,上海文盛出
资 11.4 亿元持有合资公司 60%的股权,国中水务出资 7.6 亿元持有合资公司 40%的股权。国中水务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向上海文盛支付 1.5 亿元履约保证金。上述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未及时在临时公告
披露,迟至2022年5月18日在《关于对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临2022-035)
才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国中水务相关公告、财务报告、工商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文件、银行流水、相
关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国中水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 )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
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尹峻、总裁丁宏伟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组织国中水务进行信
息披露,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完整性,未勤勉尽责,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
书庄建龙、财务总监章韬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鹏欣集团与国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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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姜雷负责鹏欣集团的经营管理,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国中水务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张彦、 总裁丁宏伟、董事会秘书庄建龙是信息
披露的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组织国中水务进行信息披露,未勤勉尽责, 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财务总监章韬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考虑前述资金占用及利息均已归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我局拟决定:
针对国中水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
(1) 责令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对上海鹏欣(集
团) 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2) 对尹峻、 姜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3) 对丁宏伟给予警告, 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4) 对章韬、庄建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针对国中水务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 责令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2) 对张彦、丁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3) 对庄建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75 万元的罚款;
(4) 对章韬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我局拟决定:
(1) 责令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的罚款;
(2) 对上海鹏欣(集团) 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3) 对丁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4) 对尹峻、姜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5) 对庄建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175 万元的罚款;
(6) 对章韬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7) 对张彦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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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
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
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 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上述行政处罚将以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
管局最终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
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
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及整改。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引以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积极落实整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升财务专业能力,积极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规范运作意
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 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