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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信技术: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9-24 18:53:49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九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
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小组”),由公司
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舆情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
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拟定并决
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
理,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
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
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抖音
官方账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
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第七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
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保证对外宣
传工作的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
形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
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
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
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
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四章 舆情信息的分类及报告流程
第八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
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舆情监测人员若发现敏感和负面信息,应立即上报公司董事会秘
书;公司相关人员若发现敏感和负面信息,应立即报告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核实后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
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小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
舆情小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小组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
报告。
第五章 舆情的处置
第十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小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
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一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
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各子公
司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
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
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
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
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
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从重处理。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
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
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
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
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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