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09-27 18:15:42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意见
鉴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4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
票前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本次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81 名调整为 177 名,上述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的权益调整至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数不变。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监事会对上述调整及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激励对象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领军人才、尖刀人才、创新人物及领军管理人才、青年骨干人才、出海员工及其他工程技术人员。
(四)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激励对象人数由 181 名调整为 177 名,本次调整后的 177 名激励对象具备《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中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二、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所有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定为 2024 年 9 月 27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77 名激励对象
授予 920.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