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荒: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29 16:57:30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24-029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背景简述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注到,近期网络上出现了关于公司及其他人员等被恢复执行 1.27 亿的消息,该报道被部分新闻媒体转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澄清说明
公司董事会在获悉上述报道内容后十分重视,经与公司相关负责人核实,判定以上报道所涉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巨大差距。本着保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特此做出澄清说明如下:
此案件为黑龙江省鑫正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正公司”)与汉枫缓释肥料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案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于 2016 年 11月 14 日作出(2016)黑民初 2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黑龙江北大荒汉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汉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鑫正公司依据上述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北大荒汉枫无可供执行财产,公司作为曾经的北大荒汉枫参股股东,鑫正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5 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黑 01 执异 620
号《执行裁定书》,公司与尚志市聚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共同在未出资 4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已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目前,公司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再审申请,法院已接收公司再审申请材料。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本案系公司曾作为参股股东,就未出资 400 万元范围内,与其现任股东尚志市聚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涉案金额预计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较小,且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所以之前公司未进行披露。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任何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执行文件,公司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防范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