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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翔新材: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比例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08 19:50:12

证券代码:301300 证券简称:远翔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0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比例达到 1%的提示性公告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李长明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持股 5%以上的股东李长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64.15 万股,减持完成后持有股份 416.95 万股。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2024 年 5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和《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 1%及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公司先后审议实施了两次回购股份方案,累计回购股份 192.2355 万股。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披露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
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票数
量为 39 万股,公司总股本由 6,415 万股变更为 6,454 万股。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
2024-040),持股 5%以上的股东李长明计划自前述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2.61万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李长明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的告
知函》,李长明本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7 万股。
自 2023 年 11 月 9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股东李长明先生累计
减持公司股份 81.15 万股,合计权益变动比例变动 1.11%,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权益变动比例超过 1%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长明
住所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徐洋村*****号
权益变动时间 2023 年 11 月 9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股票简称 远翔新材 股票代码 301300
变动类型 增加□ 减少 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可多选)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 否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减持股数(万股) 权益变动比例注1(%)(
含被动部分)
A 股 64.15 -1.00
A 股 被动变化(回购股份) 0.20

A 股 被动变化(股权激励) -0.04
A 股 17.00 -0.27
81.15 -1.11
注 1:“权益变动比例”=“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占剔除最新披露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后的总股本比例”-“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 6,415 万股的比例”。上述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可多选)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因公司实施回购股份
和股权激励后持股比例
被动变化)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
源(可多选) 其他 □(请注明)不适用
不涉及资金来源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份性质 占首次公开发行 占剔除最新回购
股数(万股) 时总股本6,415万 股数(万股) 专用证券账户股
股的比例(%) 数后的总股本比
例(%)
合计持有股份 481.10 7.50 399.95 6.3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481.10 7.50 399.95 6.39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是 否□
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 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公司 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股东李长明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2.61万股

截至目前,李长明减持计划尚在进行中,本次减持公司股份
与其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是□ 否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
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 是□ 否
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
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李长明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的告知函》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长明
202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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