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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智造: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10)

公告时间:2024-10-30 16:40:47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4 年 10 月)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对公司或可能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决策方向,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并已或可能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应坚持“及时监测、快速响应、统分结合、尊重事实”的原则,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公司应当做好舆情监督工作,如出现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情况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网络舆情时,公司应与监管机构及时沟通并根据规则要求进行披露澄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在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公司应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升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七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公司舆情应对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向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信息并进行沟通;
(五)其他舆情处理相关事项。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采集工作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并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将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采集范围应涵盖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类信息载体。
第十一条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事业部及业务单元应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与其单位部门相关的媒体报道信息,如发生舆情事件,应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上报至公司证券部,并协助核实相应事件。
第十二条 各部门、分子公司、事业部及业务单元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客观、真实地报告舆情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或漏报。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的采集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履行其他与舆情管理相关的响应、配合和执行职责。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对舆情信息保持高度敏感,快速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处理危机时应协调对外宣传,保证一致性,同时与媒体保持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消除媒体疑虑,避免信息不透明引发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处理危机时应勇敢面对,积极承担责任,低调处理、避免对抗,积极配合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应当有系统意识,将危机转化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的企业社会及品牌形象。
第十五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舆情信息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公司证券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快速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调查、核实、确认后,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和监管部门报告: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2.对于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信息,必须积极推进并第一时间做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涉及公司不稳定因素的舆情信息,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理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副组长根据具体情况协调相关部门灵活处理;
(二)重大舆情处理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会议,做出应对决策和部署;
(三)公司应在财经媒体报道重大舆情并可能或已经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时,主动自查,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核查意见;
(四)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向投资者传递事件处理的最新进展信息;
(五)根据法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全面评估危机处理结果,制定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提升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舆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泄露或公开,也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违反保密义务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处罚、撤职或开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顾问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并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最新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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