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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平高科: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0-30 21:59:37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制度
(2024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采取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公司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
人负责及时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
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
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
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
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座谈沟通时,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签署《承诺书》。
第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前,应提前和公司进行预约,并提供书面的调研提纲,公司根据调研提纲准备书面回复,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同时简要记录现场调研过程中谈及的超出提纲的内容和相关重要数据。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充分考虑对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和方式的选择,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需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
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披露。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在符合披露要求的前提下,业绩说明会灵活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可通过直播、视频会、电话会等多种形式,积极与投资者交流互动。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广泛邀请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行业分析师、媒体等相关方参加,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二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业绩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公司需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需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
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投资董事会秘书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相关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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