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环境:关于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04 20:28:35
证券代码:300266 证券简称:兴源环境 公告编号:2024-073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股东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投集团”)于 2023 年 2
月 1 日与宁波财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丰科技”)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新投集团同意在委托期限内,将其直接持有的 369,205,729 股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财丰科技行使。
2024 年 11 月 1 日,新投集团与宁波锦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
奉科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新投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合计 155,380,732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锦奉科技。同日,新投集团与财丰科技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约定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标的股份《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起解除表决权委托安排,同时新投集团与锦奉科技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承诺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起放弃剩余 213,824,997 股股份表决权。
2024 年 11 月 1 日,锦奉科技与上海天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倚道新弘
1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弘 18 号”)、上海天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倚道晨雨传祺贰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晨雨传祺贰号”)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新弘 18 号、晨雨传祺与锦奉科技拟行使的表决权保持一致意见,一致行动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弘 18号、晨雨传祺合计持有公司 70,678,800 股股份。
本次控制权变动涉及的解除表决权委托安排、放弃剩余股份表决权承诺自本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完成之日生效。本次控制权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事项尚需取得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并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出具股份转让确认书,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该事项最终是否能够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原表决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2 月 1 日,新投集团与财丰科技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在委托
期限内,新投集团将其直接持有的 369,205,729 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财丰科技行使。表决权委托生效后,新投集团拥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量为 0 股;财丰科技通过《表决权委托协议》拥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数量
为 369,205,729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23.51%。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通
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 1,570,227,314 股变更为 1,553,807,314 股。因此,回购注销后,财丰科技拥有公司 23.76%的表决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 日、2023 年 3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
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关于控股权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二)本次权益变动
2024 年 11 月 1 日,新投集团与锦奉科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新投
集团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 155,380,732 股股份转让给锦奉科技,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0%。同日,新投集团与财丰科技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约定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起解除表决权委托安排,同时新投集团与锦奉科技签署相应《表决权放弃协议》,承诺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起放弃剩余 213,824,997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 13.76%。
2024 年 11 月 1 日,锦奉科技与新弘 18 号、晨雨传祺贰号签订了《一致行
动协议》,约定新弘 18 号、晨雨传祺与锦奉科技拟行使的表决权保持一致意见,一致行动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弘 18 号、晨雨传祺合计持有公司 70,678,8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55%。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锦奉科技将直接持有公司 193,894,674 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 12.48%,其一致行动人新弘 18 号、晨雨传祺持有公司 70,678,800 股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55%。锦奉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264,573,47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7.03%。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锦奉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宁波市奉化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数量 表决权比例
(股) (股)
新投集团 369,205,729 23.76% 0 0.00%
财丰科技 0 0.00% 369,205,729 23.76%
兮涞信息、夏榕
贸易(财丰科技 32,167,600 2.07% 32,167,600 2.07%
一致行动人)
锦奉科技 38,513,942 2.48% 38,513,942 2.48%
新弘 18 号、晨 70,678,800 4.55% 70,678,800 4.55%
雨传祺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数量 表决权比例
(股) (股)
新投集团 213,824,997 13.76% 0 0.00%
财丰科技 0 0.00% 0 0.00%
兮涞信息、夏榕 32,167,600 2.07% 32,167,600 2.07%
贸易*
锦奉科技 193,894,674 12.48% 193,894,674 12.48%
新弘 18 号、晨
雨传祺(锦奉科 70,678,800 4.55% 70,678,800 4.55%
技一致行动人)
*注:本次权益变动后,财丰科技不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兮涞信息、夏榕贸易与其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3213403053
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新希望集团大厦 2 楼 203 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刘永好
注册资本:7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5 年 6 月 4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限制的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许可证件为准)
(二)股权受让方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锦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E3F83C65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河头路 151 号 5 楼 502 室(自主申
报)
法定代表人:林景涛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24 年 10 月 22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网络设备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外包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方: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宁波锦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转让标的股份
1.1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155,380,732 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以下简称“标
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期间,目标公司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等行为的,甲方因此而衍生取得的对应于标的股份的新增股份,应随标的股份一并转让给乙方,股份转让价款不变。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1.2 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
第二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31 元/股,故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 358,929,490.92 元(大写:叁亿伍仟捌佰玖拾贰万玖仟肆佰玖拾元玖角贰分)(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第三条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及标的股份的交割
3.1 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向深交所递交本次股份转让相关材料。若任一方收到深交所补正、修改等反馈意见,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要求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手续。
3.2 甲方设立由甲方与乙方共同监管的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自该共管账户开设完成之日起且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 1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35,892,949.10 元支付至共管账户作为第一笔股份转让款(以下简称“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
(1)本协议已生效;
(2)双方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事项完成公告。
3.3 自本次股份转让交易通过深交所的合规性审查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原件或其他同等效力确认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 4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143,571,796.37 元支付至共管账户作为第二笔股份转让款(以下简称“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