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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股份:关于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1 19:07:39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鉴于苏亚金诚审计业务受到限制,为充分保障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安排,更好地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规范化需要,基于审慎性原则以及公司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履行相应的招标程序并根据评估结果,公司拟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4、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事项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前身是 1985 年成立的上海社科院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 年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注
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 1630 号 5 幢 1088 室,自 1993 年起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为陆士敏先生,2023年末合伙人人数为 65人,注册会计师共 351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150人。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为人民币58,278.95万元,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 45,825.20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 15,981.91 万元。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2023 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数量 70 家,审计收
费总额为人民币 9,062.18 万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主要行业为制造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提供审计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与公司同行业(制造业)客户共 46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20,000 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1)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雅博科技虚假陈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判决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对雅博
科技的偿付义务在 3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尚未实际承担赔偿责任。
2)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圣莱达虚假陈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判决众华会计师事务所需与圣莱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最新 1 案中判决众华会计师事务所
对圣莱达的偿付义务在 4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涉及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已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 1 次、行政监管措施 5 次,未受到
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25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
政处罚 2 次(涉及 3 人)和行政监管措施 13 次(涉及 22 人),未有从业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李明,2009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5 年开始在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拟于 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 9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璐,2018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 年开始在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拟于 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 2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颋麟,2009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4 年开始在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拟于 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 5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颋麟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项目合伙人李明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
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李明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受到吉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为:在执行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吉林证监局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3、独立性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4 年度审计费用为 88 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 70 万元、内控审计费
用 18 万元,较 2023 年审计费用总额下降 2.22%。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审计工作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聘任苏亚金诚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尚未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亦未实际开展审计工作。本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鉴于苏亚金诚审计业务受到限制,为充分保障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安排,更好地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规范化需要,基于审慎性原则以及公司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履行相应的招标程序并根据评估结果,公司拟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要求,适时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会对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工作造成影响。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招标选聘情况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就重新选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邀请招标,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地了解和审查,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和能力,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关于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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