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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特电机: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1-27 18:33:43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通过境内外期货交易所或其他合法经营机构交易的期货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场内或场外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工具,对相关品种进行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以锁定公司生产采购成本、实现预销售或规避存货跌价风险;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及生产产品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相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相应期限;
(三)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节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为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组织建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并行使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执行组的调研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三)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负责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套期保值的风险管理负全职;
第七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执行组”和“风控组”。
第八条 “执行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供求分析;
(二)负责跟踪所需材料、公司产品的市场价格趋势与需求动态;
(三)负责与期货公司沟通有关信息的整理和汇总分析;
(四)编制具体的套期保值方案,并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审核,同时严格执行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指令;
(五)编制并分析套期保值效果、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交易情况;
(六)通知并接受风控组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七)根据套期保值业务需求安排调度资金;
(八)准确登记核算套期保值业务损益及会计处理。
第九条 “风控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领导小组和执行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复核交易损益情况;
(二)对套保资金安全及会计处理合规性进行监督;
(三)对套期保值业务中职责权限及违反相关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定期、不定期向领导小组和公司经营管理层报告;
(四)监督公司具体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执行情况;
(五)监控核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风险状况,确认账户权益数额,保证套期保值业务正常进行,对风险度高的持仓情况进行风险警示;

(六)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在节假日、邻近交割月或极端行情时期,选取平仓、减仓、增保、锁仓、多级止损及实物交割等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申请,降低风险事件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影响;
(七)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法律风险。
第三节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节 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拟订商品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第十四条 商品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须经分管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审批后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及时送交财务部、监审部、证券部备案。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执行小组根据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交财务部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十六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根据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
第十七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操作人员应于次日将成交明细、结算情况及经纪公司发来的帐单报送领导小组成员。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出具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管理层。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公司财务部每个月至少向董事会递交一次期货持仓及资金风险的分析报告,如遇期货价格异常波动,应不晚于当日提交。
第十九条 公司监审部和财务部不定期抽查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情况,若与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
第二十条 公司监审部应定期对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节 信息保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若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开除或其他处分。
第六节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1、慎重选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
2、合理设置期货及期权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公司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二十六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立即向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
1、期货经纪公司有关人员违反交易协议及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期货经纪公司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5、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七条 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经营管理层及时召集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节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提交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括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等。

第三十二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汇报制度:
1、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每次交易后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每次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2、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和财务部分别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建立套期保值统计核算台账并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节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九节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度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证券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节 其他

第三十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公司监审部或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属的所有控股子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时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其修订、最终解释与考核权归公司董事会。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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