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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告时间:2024-11-27 20:45:46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职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等事宜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指邀请某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六) 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或聘请协议,聘期一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
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文件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法定披露,或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六)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七)出现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详细了解相关原因,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对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司股东会就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公司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一条 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出现本制度第十六条情形,审计委员会应
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选聘新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 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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