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2 18:10:26
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24-51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上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上午9:15至2024年12月2日下午15:00任意时间。
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 437 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 37 楼公司会议
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召集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蔡飚
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 2024 年 11 月 15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9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4,789,06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7.34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26,725,16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5.96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8,063,90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381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9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6,001,54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7410%。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1,229,7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68%;
反对 3,367,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57%;弃权19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42,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564%;反对 3,367,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1.0425%;弃权 19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1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2,072,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86%;
反对 2,545,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02%;弃权17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85,2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247%;反对 2,545,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9060%;弃权 17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93%。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2,075,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96%;
反对 2,558,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42%;弃权15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88,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447%;反对 2,558,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9885%;弃权 15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68%。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秦漫银、赵英杉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