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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水源:关于在中交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公告时间:2024-12-02 18:56:32

关于在中交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分公司、并表子公司与中交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动态跟踪和评估业务开展情况,有效防范、全面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保障资金流动性、盈利性,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组织机构设置及风险处置原则
第一条 成立资金风险专项工作小组
公司成立资金风险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公司总裁担任组长,作为工作小组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担任副组长,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与管理相关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包括财务管理中心、董事会办公室、法律风控审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工作小组负责跟踪、评估、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资金风险,并指派专门人员负责执行资金风险相关工作;工作小组负责与财务公司进行沟通,负责完成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条 风险处置原则
(一)统一领导,逐级负责
资金风险的相关工作由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工作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资金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工作小组组长对工作小组负责,副组长和小组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工作小组组长负责。
(二)协调合作,统筹管理
财务管理中心、董事会办公室、法律风控审计部等部门相关组员按照各自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主动了解相关业务情况,积极交流业务信息和监管动态,形成合力。工作小组应动态跟踪和评估业务开展情况以及财务公司财务经营情况,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控制和化解资金风险的措施。
工作小组还应全面掌握公司的分公司、并表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整体评估公司风险。
(三)强化跟踪评估,重在防范

工作小组应加强对资金业务的动态跟踪和充分评估,有效防范风险。工作小组应全面掌握公司在财务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随时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积极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集团”)其他成员单位交流沟通信息,保持与监管部门的良好沟通,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获取财务公司书面函件,保障资金安全,有效防范风险。在遇到风险的情况下,及时预警。
(四)全面控制,及时处置
工作小组在遇到资金风险发生时,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全面控制、及时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副组长一旦发现风险,应及时向工作小组组长报告风险情况和处置方案,经工作小组商讨后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风险发生、扩散和蔓延,将资金风险降到最低。
如出现本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积极采取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财务公司等关联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积极向财务公司、中交集团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掌握相关情况,寻求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资金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三条 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起草资金风险评估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事项,经
公司总裁办公室审议后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一)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操作,按照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在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或在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之前,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个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并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三)在《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或业务存续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年度及时披露预计业务情况:
1. 该年度每日最高存款限额、存款利率范围;
2. 该年度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范围;
3. 该年度授信总额、其他金融业务额度等。

(四)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五)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发生异动时已采取、拟采取的措施,采用临时报告形式披露。
(六)当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出现风险情形时,工作小组应及时向财务公司、中交集团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后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公司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签署相关交易协议。
(八)对资金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风险识别与处置
第四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要求的情形,尤其是本预案第五条中的情形时,财务公司应当在风险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工作小组应立即启动处置程序:要求财务公司在一周内制定已开展业务撤销的方案,并要求财务公司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成;如未能整改完成,公司可暂停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同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财务公司风险事项
(一)财务公司指标不满足以下要求:
1.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10.5%;
2. 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 25%;
3. 贷款比例(时点)不得高于 80%;
4. 票据承兑/存放同业不得高于 300%;
5. 票据承兑/资产不得高于 15%;
6. 票据承兑与贴现总和/资本净额不得高于 100%;
7. 承兑保证金/存款不得高于 10%;
8. 集团外负债比例不得高于 100%;

9. 投资比例不得高于 70%;
10. 固定资产净额/资本净额不得高于 20%。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兑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事项;
(四)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五)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六)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
本金的 10%;
(七)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八)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六条 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工作小组应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
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资金风险的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资金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应采取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及持续督导。
第七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工作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
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八条 公司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
回收资金。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九条 突发性风险事件平息后,工作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资金风险进行评估,
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条 领导小组应对突发性资金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资金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公司应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预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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