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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灵: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季伟、季维东)

公告时间:2024-12-06 18:18:31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通灵
股票代码:30009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季伟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中央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季维东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洪江路***
权益变动性质:执行法院裁定(司法拍卖、处置)导致被动减持
签署日期:2024 年 12 月 6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释 义 ......1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2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4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5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7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8
第六节 备查文件 ......9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0
附表...... 11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季伟、季维东
金 通 灵 、 上 市 公 指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91
司、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裁定对季伟、季维东持有的
部分公司股票进行司法拍卖、处置,导致被动减持
本报告书、本报告 指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注:本报告书所涉及的持股比例均以截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公司总股本
1,489,164,214 股基础计算;本报告书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季伟的基本情况
姓名 季伟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20602196401******
公司职务 无
住所 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中央路***
通讯地址 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中央路***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2、季维东的基本情况
姓名 季维东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20602197112******
公司职务 无
住所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洪江路***
通讯地址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洪江路***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
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季伟、季维东除分别拥有公司相应权益的股份外,二位一致行动关系人均不存在于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单独或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相关的说明
季伟与季维东系兄弟关系,并于2008年6月18日二人签署协议,约定“双方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转让或在证券交易市场公开出售其所持有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时,应取得对方书面同意”。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裁定司法拍卖、处置季伟、季维东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导致季伟、季维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94,739,0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季伟所持公司股份质押占其所持股份的56.15%,冻结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100%;季维东所持公司股份质押占其所持股份的99.74%,冻结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100%。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主动减持意愿。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季维东所持公司62,539,736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20%),在竞拍时间内因无人出价流拍后,以上述股票作价抵偿债务,已于2024年8月23日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季伟所持公司32,199,3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16%)。其中,6,209,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1%)成功被竞拍;25,9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因在竞拍时间内无人出价流拍后,以上述股票作价抵偿债务。上述全部股票已于2024年12月3日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系执行法院裁定,属于被动减持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过户完成时间 减持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季 伟 执行法院裁定 2024 年 12 月 3 日 32,199,300 2.16
季维东 执行法院裁定 2024 年 8 月 23 日 62,539,736 4.20
合计 - - 94,739,036 6.36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2,016,945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5%,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77,277,909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5.19%,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股东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名称 股份性质 占公司总股 占公司总股本
股数(股) 本比例(%) 股数(股)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93,094,105 6.25 60,894,805 4.09
季 伟 其中:无限售条件 23,273,526 1.56 0 0.00
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69,820,579 4.69 60,894,805 4.09
合计持有股份 78,922,840 5.30 16,383,104 1.10
季维东 其中:无限售条件
股份 0 0.00 0 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78,922,840 5.30 16,383,104 1.10
合计持有股份 172,016,945 11.55 77,277,909 5.19
合计 其中:无限售条件 23,273,526 1.56 0 0.00
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148,743,419 9.99 77,277,909 5.19
注:有限售条件股份为高管锁定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季伟、季维东所持公司股份质押等情况如下:
持股 股份质押情况 股份冻结情况
股东 持股数量 比例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名称 (股) (%) 质押数量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冻结数量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股) (%) (%) (股) (%) (%)
季 伟 60,894,805 4.09 34,194,105 56.15 2.30 60,89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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