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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能源: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12-06 19:19:40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为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日
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拟定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对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任选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个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监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人选时,须先将董事候选人资料提交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股东会提出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提名委员会
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除紧急事项外,会议召开前 3 日须通知全体委员,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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