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金诺: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0 18:17:36
证券代码:300505 证券简称:川金诺 公告编号:2024-058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金诺”)于 2024
年 3 月 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由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川金诺化工”)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 70,000 万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
申请授信的有效期自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 年。
授信额度、授信期限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及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最终实际担保金额不超过审
议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
板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二、 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为广西川金诺化工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申请授信事宜,与广发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公司为广西川金诺化工提供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广西川金诺化工向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申请授信事宜,与信用社签署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由公司为广西
川金诺化工提供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法
成立 定 注册资 公司持
名称 日期 代 本(万 股比例 经营范围
表 元) (%)
人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广西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川金 2017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诺化 年 5 刘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工有 月 9 甍 55,396 93.64 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限公 日 化肥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
司 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24 年 9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经审计)
总资产 1,891,851,916.54 1,728,497,385.73
广西川 总负债 1,110,676,295.93 1,026,959,452.68
金诺化 净资产 781,175,620.61 701,537,933.05
工 营业收入 1,406,846,854.72 1,432,351,631.84
营业利润 84,619,953.60 -91,921,021.93
净利润 78,333,586.09 -72,731,656.77
3、被担保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广发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2.债务人: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
3.保证人: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本金限额(大写)伍仟万元整及保证范围所确定的全部金额和费用
6.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7.保证期间:
① 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② 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③ 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④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信用社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1.债权人: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债务人: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
3.保证人: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本金限额即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大写),
¥50,000,000.00(小写),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6.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其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等费用。
7、保证期间:为被担保的主债权确定之日起 3 年。
五、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总额(即被担保的实际贷款余额)约为 59,217.87 万元(不含本次发生的担保金额,本次担保金额所对应的额度尚未实际使用),实际发生额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4.69%,全部为公司对并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也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 备查文件目录
1、《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