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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娜: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

公告时间:2024-12-13 18:47:50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3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4
第四章 附则......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规范高效地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低于监事总人数的1/3。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和更换。
第四条 监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因监事会换届任期未满3
年的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离职或免职的除外。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监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
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最近一次股东会决议的有关内容和授权事项;
(二)上一次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监事会主席提议的事项或2名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四)公司的定期报告、重要投资项目、重大的资产重组、收购、出售和募集资金项目变更事项等;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监事会监督、审查和评议的事项。

第九条 监事会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监事会应当说明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
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确定。但经过半数的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必须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发出。
情况紧急,临时监事会会议可随时召开,可以通过电话等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给监事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主席之外的人员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的原因及召集人产生的依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知情和能够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形成书面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原则上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的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
第十五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可建议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其予以罢免。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
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对相关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被邀请参加监事会会议的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
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监
事应该向监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计入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监事会会议记录应注明该监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不设下属机构。有关监事会的事务性工作由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发表公开声明。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
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等。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在本议事规则中,“内”“不低于”含本数;“过半数”“超
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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