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风新材: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公告时间:2024-12-13 19:35:42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施克炜等 11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太湖金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张科技”或“标的公司”)46,263,796 股股份(占金张科技库存股注销后总股本比例为 58.33%)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作出如下说明:
经公司自查论证后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公司及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其他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
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