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兴能源: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时间:2024-12-13 20:50:02
证券代码:000683 公司简称:远兴能源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 年 12 月
目录
一、释义 ...... 2
二、声明 ...... 3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8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1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远兴能源、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 指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励计划 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限制性股票 指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及公司控制的
激励对象 指 下属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
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
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
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
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就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考核标准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对有关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文件内容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独立财务顾问对这些数据和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二)鉴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向远兴能源出具“证监立案字
0182024003 号”《立案告知书》,告知“因你公司涉嫌未及时披露参股子公司
重大诉讼”,“2024 年 9 月 11 日我会决定对你单位立案”,公司董事会在确
定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时,排除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证券部相关人员,涉及激励对象 18 人,暂缓解除限售的股票 1380 万股。公司董事会声明如果相关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将依照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处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核查工作包括:
(1)查阅远兴能源董事会决议文件以及相关公告、内部资料;
(2)通过公开信息查询立案情况;
(3)查阅远兴能源 2023 年年度报告及 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
基于已执行的核查工作,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我们未发现远兴能源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不符事项。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公司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计划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事项对公司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计划的相关信息。
(七)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计划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期间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远兴能源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远兴能源对本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1、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九届五次董事会和九届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9月2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要合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30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23年10月12日对外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72)。
4、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3年10月17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73)。
6、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九届六次董事会、九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7、2024年1月16日,公司召开九届十次董事会和九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意见。
8、2024年2月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4年8月1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五次董事会、九届十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0、2024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次董事会、九届十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远兴能源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本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
限售时间安排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