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崴电子: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公告时间:2024-12-19 20:38:53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8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如下: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为加强对发行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对投资者关系管理作出详细规定。
发行人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发行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在全面深入了解发行人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其主要信息如下:
负责信息披露的部门 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秘书 张照欣
联系地址 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新财富环保电镀基地第二期 202 座
第三、四层
联系电话 0512-80676869
传真号码 0512-80679629
公司网站 https://www.jw-group.com
电子邮箱 IR@jw-group.com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和资金情况、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拟订。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发行人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1、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导致公司当年利润较上年下降超过 20%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发行人目前已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股东投票机制,其中《公司章程(草案)》中对累积投票制、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征集投票权、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等相关安排进行了约定。
(一)累积投票制
在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公司章程(草案)》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对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相关机制
《公司章程(草案)》规定,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发行人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发行人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附有保密义务。
(四)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
《公司章程(草案)》规定,发行人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发行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发行人应当予以配合。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发行人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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