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0 18:43:46
证券代码:002091 证券简称:江苏国泰 公告编号:2024-100
转债代码:127040 转债简称:国泰转债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5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子燕、谭秋斌、黄宁、张文明、郭盛虎、张健: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泰或公司)在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将闲置募集资金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进行现金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不规范。二是存在使用募集资金错误支付非募投项目费用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三是存在超董事会审议额度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形。公司未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上述情况,导致专项报告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董事长张子燕、时任行政总裁谭秋斌、时任财务总监黄宁、现任财务总监张文明、时任董秘郭盛虎、现任董秘张健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检讨,汲取教训。公司将严格遵守并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牢固树立规范意识,落实规范运作,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