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邦新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公告时间:2024-12-24 18:58:36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规范及《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六)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六)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七)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大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在遵循公开信息披
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具体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是公司对外发言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信息沟通: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管理层。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做好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和相关会议资料的准备工作。
(四)投资者接待: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及证券分析人员保持经常联络,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及接待投资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公共关系: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
(六)媒体合作:维护与加强和财经媒体、财经公关公司的交流与合作,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公司信息,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管理层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常等情况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同行交流:保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交流与合作。
(九)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等,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机构推介会以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组织专门培训。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
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活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会议;
(三)公司网站与电子邮箱或新媒体平台;
(四)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和路演活动;
(五)一对一沟通;
(六)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七)电话咨询;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
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所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会议的安排组织工
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该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
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
对股东会会议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及时编制并披露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
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址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
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股票
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
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
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
行。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条件具备的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该积极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
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二十九条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
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