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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滨集团:旗滨集团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25 18:37:08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社会舆论动态,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股票价格等造成的影响,有效防范和化解舆情危机,维护集团的良好形象和声誉,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含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危机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湖南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秘办公室,董秘办公室可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汇总、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做好舆情收集、舆论引导、企业宣传;公司法务部协助做好舆情风险评估及法律维权。公司各类舆情的信息汇总和处理及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法披媒体、财经媒体、门户网站、地方媒体、财经平台终端、股吧社区平台、交易系统资讯端、自媒体、公司及子公司官方网站、公司及子公司微信公众号、视频号、上证 e互动问答等,同时关注前述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单位,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置专人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及董秘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指定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公司舆情信息主要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两类,并按分类进行处理。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致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较大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一)快速反应、应对准确。舆情监测应做到实时、动态,确保第一时间发现舆情信息;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舆情分析要客观、理性,多渠道、多方法全面了解,深入挖掘舆情背后的真实意图和诉求,及时制定危机舆情应对方案,为舆情应对提供科学依据;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或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信息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避免误导公众和舆情发酵升级。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舆情处理应协调和组织对外宣传工作,保持对外信息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等相关当事人的真诚沟通。建立主动发声机制,加强与媒体、公众的沟通互动,积极引导舆论走向,掌握舆情管理的主动权。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客观、真诚答疑释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解舆情。舆情应对应树立“一盘棋”思想,集团及子公司在舆情管理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应对舆情事件,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董秘办工作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有关职能负责人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同时向舆情工作组进行通报,必要时向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组织召开舆情工作组会议,综合评估舆情信息,制定应对处理方案。董秘办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舆情传播平台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积极主动,加强与刊发媒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合作伙伴、政府部门等各方的沟通协调,争取各方的理解和支持,形成有利于集团的舆论环境,避免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等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发声,认真解答相关疑问,做好疏导化解工作,避免谣传与猜测;
(四)根据需要通过信披媒体、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澄清。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和进展情况,选择合适的信息发布渠道和方式,如集团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媒体声明等。邀请行业专家、权威人士对舆情事件进行解读和评价,增强信息的可信度和说服力;发布相关的科普知识、案例分析等内容,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事件的本质和影响,消除公众的恐慌和疑虑。如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于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等,公司应要求相应传播平台立即删除并消除影响,同时保存证据,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公关、咨询机构提供舆情监测、分析和危机管理服务,帮助公司及时了解和应对舆情风险,并开展针对性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日常舆情引导。公司应通过公司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企业内刊等渠道,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积极宣传公司的发展战略、取得的成绩、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正面信息,树立集团良好的形象和品牌价值,引导舆论朝着有利于公司的方向发展。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所涉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密,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
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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