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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内蒙古斯诺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20 18:00:33

证券代码:300077 证券简称:国民技术 公告编号:2025-003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内蒙古斯诺的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担保生效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民技术”)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前述担保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子公司内蒙古斯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斯诺”)的全资子公司湖北斯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斯诺”)融资提供新增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有效期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担保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及2024年5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关于2024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蒙古斯诺分别与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共同为湖北斯诺向前述银行申请融
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内蒙古斯诺已就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其内部审议程序。公司本次为湖北斯诺提供担保的额度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公司为湖北斯诺提供担保的基本情况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使 本次担保前对 本次担保后对 本次担保后 是否关
被担保方 用担保 被担保方的担 被担保方的担 剩余可用的 联担保
额度 保余额 保余额 担保额度
湖北斯诺 1,000.00 30,767.70 31,767.70 6,000.00 否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北斯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MA7KT52U8F
成立日期:2022年3月24日
注册地址:湖北省随州市高新区淅河镇光化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惠军
注册资金:5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与公司的关系:湖北斯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斯诺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内蒙古斯诺82.7972%股权,内蒙古斯诺持有湖北斯诺100%股权。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2023年末总资产89,139.75万元,净资产41,369.94万元;2023年度内实现营业收入6,724.27万元,利润总额-1,015.03万元,净利润-866.58万元(注:以上数据经审计)。截止至2024年9月30日,总资产108,202.30万元,净资产40,131.20万元;202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7,172.35万元,利润总额-1,591.83万元,净利润-1,302.81万元(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的《最高额保证协议》
保证人(甲方):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被担保人):湖北斯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000万元整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
保证期间:主合同为借款合同,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或借款展期后届满之次日起三年;乙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乙方向借款人通知的还款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保证期间为自乙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合同生效: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后生效。
2、内蒙古斯诺与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的《最高额保证协议》
保证人(甲方):内蒙古斯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债务人(被担保人):湖北斯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000万元整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
保证期间:主合同为借款合同,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或借款展期后届满之次日起三年;乙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乙方向借款人通知的还款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保证期间为自乙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合同生效: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后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15,553.23万元,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01,246.07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6.4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内蒙古斯诺与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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