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生力: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2-27 18:29:35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形象、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注重实效、科学应对的原则。
第五条 董事长作为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各类舆情处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公司成立舆情应急小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秘处是公司舆情信息监测、收集的主要部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舆情管理的配合部门,在报告舆情信息时应做到及时、客观、准确、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日常舆情信息采集工作;
(二)及时向董秘处通报日常生产经营、合规审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与舆情管理相关的响应、配合、执行工作。
第三章 舆情监测与预警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舆情监测机制,确保对内外部信息动态的实时掌控。公司可以通过引入专业舆情监测系统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覆盖传统媒体(报刊、电视等)、网络媒体(新闻门户、论坛、博客等)、社交媒体(微博、微信、短视频平台等)等渠道,实现全方位的舆情监控;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相关的新闻报道、公众评价、投资者关注重点及行业动态等。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章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做出快速反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及董秘处。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立即参与舆情信息的调查,判断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分析舆情信息对外部波及范围,并及时向舆情应急小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应对措施:
(一)一般舆情:一般舆情由舆情应急小组组长、董事会秘书、
董秘处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应急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秘处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以下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
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