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5年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13 17:07:42
证券代码:000568 证券简称:泸州老窖 公告编号:2025-12
债券代码:149062.SZ 债券简称:20老窖 0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2025 年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最后交易日:2025 年 3 月 14 日
债权登记日:2025 年 3 月 14 日
债券付息及兑付日:2025 年 3 月 17 日
债券摘牌日:2025 年 3 月 17 日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兑付的债权登记日
为 2025 年 3 月 14 日,凡在 2025 年 3 月 14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
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及本期债券本金,2025 年 3月 14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及本期债券本金。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开始支付本期债券自 2024 年 3 月 17 日至 2025 年 3 月 16 日
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本次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金及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为“20 老窖 01”,债券代码为“149062”。
3.发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本期债券的发行总规模是人民币 15 亿元。
5.发行期限:本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登记托管。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7.发行对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并且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参与公司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50%。
9.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0.起息日:2020 年 3 月 17 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存续期内每年的 3 月 17 日
(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2.兑付日:2025 年 3 月 17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13.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5.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6.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转让。
17.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18.本期债券登记、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50%。每手“20 老窖 01”面值 1,000 元
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5.00 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 1000 元,合计兑付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1,035.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者实际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8.00 元,兑付本金为人民币 1,000 元,合计兑付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1,028.00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35.00 元,兑付本金为人民币 1,000 元,合计兑付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1,035.00 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兑付日及债券摘牌日
1.最后交易日:2025 年 3 月 14 日。
2.债权登记日:2025 年 3 月 14 日。
3.债券付息及兑付日:2025 年 3 月 17 日。
4.债券摘牌日:2025 年 3 月 17 日。
四、本次付息兑付方案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3 月 1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本期债券持有人。
2025 年 3 月 14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
派发的本金及利息;2025 年 3 月 14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
有本次派发的本金及利息。
五、本次付息兑付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兑付。
在本次付息兑付日 2 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及本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兑付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兑付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
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兑付的相关机构
发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四川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指挥中心
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30-2398826
传真:0830-2398864
八、相关机构
1.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
及 28 层
联系人:王奥、王博雅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邮政编码:100004
2.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8 楼
联系电话:0755-21899321
邮政编码:518038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