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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光金铅: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14 16:37:28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 2025-013
债券代码:110096 债券简称:豫光转债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豫光”)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上海豫光提供的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5,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7,750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80,000 万元的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和 2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 2025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04)和《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09)。
(二)上海豫光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其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于 2025 年3 月 12 日与永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海豫光提供金额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同日,公司与恒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海豫光提供金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已实际为上海豫光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7,750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上述担保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91836646L
3、成立时间:2014 年 1 月 28 日
4、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1888 弄 11 号 3 楼 303 室-K
5、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李晓东
7、主要经营范围: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矿产品、金银饰品、珠宝首饰、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汽车配件、五金交电、木材、钢材、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的批发、零售,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东情况:公司持有上海豫光 100%股权
9、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上海豫光资产总额 484,671,246.14 元,负债总额
256,441,544.78 元,净资产 228,229,701.36 元,资产负债率 52.91%;2023 年 1-12
月利润总额 59,580,136.62 元,净利润 48,748,064.43 元(上述合并报表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上海豫光资产总额 838,026,501.91 元,负债总额
581,643,459.51 元,净资产 256,383,042.40 元,资产负债率 69.41%;2024 年 1-9
月利润总额 44,760,939.82 元,净利润 29,144,254.48 元(上述合并报表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为上海豫光提供担保签署的《最高额保证
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永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债务人: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主债权及债权确定期间:本合同是为担保债权人与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 LARR2503600003 的 《授信额度协议》 项下自
2025 年 01 月 20 日起至 2026 年 01 月 31 日止(即债权确定期间)发生的全部债
权。
5、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保证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6、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保证人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的金额不仅包括最高不超过等值(币种)人民币(大写金额)壹亿贰仟万元整(小写金额)120,000,00 元的本金及其产生的所有利息、复利、罚息,还包括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发生的其他所有应偿还债务。
7、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最晚到期的主债务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为上海豫光提供担保签署的《最高额保证
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债务人: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被保证的主债权及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期间为自2025年3月12日至2026年 2 月 5 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债权人依据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保证人均应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额为(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小写)人民
币 50,000,000 元的最高本金余额,及债权人依据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在内的全部债权。
5、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及实现债权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翻译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鉴定费、外国法查明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债务人应负担的其他各项成本及费用等)。
6、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7 、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
四、担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314,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5.28%;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162,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3.59%;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52,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1.69%。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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