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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禾股份: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公告时间:2025-03-19 21:31:34
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
的其他承诺事项
序号 承诺事项 页码
1 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4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8
4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1
5 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16
6 发行人关于不新建限制类项目的相关承诺 18
7 发行人关于生产经营项目的相关承诺 19
8 各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20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禾股份”或“公司”)在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出具了一系列承诺,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公司承诺如下: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如果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章页)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田晓宏
年 月 日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作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泰禾股份”或“公司”“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 (下称“本人/本公司”),在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出具了一系列承诺,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承诺如下:
本人/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将严格履行本人/本公司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本人/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本公司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本人/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6、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如本人/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章页)
控股股东: 泰禾集团有限公司
董 事:
田晓宏
实际控制人:
田晓宏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章页)
上海鋆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杨 艺
年 月 日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作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禾股份”或“公司”“发行人”)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出具了一系列承诺,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如涉及);
(3)暂不领取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涉及);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涉及);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8)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章页)
全体董事:
田晓宏 谢思勉 亓轶群
孙美敏 庞怀林 俞阳
徐晓勇 张兴亮 贾政和
全体监事:
李正先 冯华庆 杨艺
不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
华 虹
年 月 日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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