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兴菌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3-21 18:45:40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甘肃·天水
二○二五年三月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
体包括以下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公司全体监事(包括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与管理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二)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按绩取酬的原则;
(四)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
(五)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由股东大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由董事会
批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保障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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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奖金、职
位或岗位津贴、补贴等。
第八条 董事薪酬与津贴
独立董事津贴每年由公司制定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后执行,按月发放;
非独立董事根据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以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基础,按照公司整体薪酬及考核制度综合确定,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董事长(含副董事长)执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
第九条 监事薪酬与津贴
公司监事薪酬依据其岗位,以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基础,按照公司整体薪酬及考核制度综合确定,不再另行发放监事津贴;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其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实行年薪制,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奖金构成。
基本年薪结合上年履职情况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以及行业情况进行确定。绩效奖金一部分按月考核,另一部分是年度业绩考核。
按月考核,考核指标主要包括本月的单瓶产量、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出勤等纪律方面;年度业绩考核,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以公司当年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具体金额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审核,按年发放。
第十一条 经营年度结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及时完成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考核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通知后一周内向董事会提出申诉,由董事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等)所需的通讯、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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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票
期权 、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在离任审计中,如发现在任期内
的经营业绩不实,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人员的薪酬进行调整,限期退回超出应得部分的收入,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的其他重大变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冲突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