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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航空: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27 16:23:53

证券代码:002928 证券简称:华夏航空 公告编号:2025-005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额度审批情况概述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04 月 22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05 月 14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授信不超过人民币 16 亿元或等值外币提供担保,主要用于子公司引进飞机、飞机预付款、项目建设、购买航材、设备采购、日常运营等事项;其中,对全资子公司华夏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维修”)担保额度为 4 亿元。上述担保额度不含此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此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继续有效),自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间该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04 月 24 日披露于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重庆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兴业银行重庆分行与华夏维修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2,000.00 万元(人民币贰仟万元整)。此次《最高额保证合同》签署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华夏维修的担保余额为 20,705.45 万元(其中,15,705.45 万元为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华夏维修的实际担保余额为22,705.45 万元(含本次担保2,000.00万元),尚余可提供担保额度为 33,000.00 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范围内,担保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监管法规的要求。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较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盈利能力。
三、公司与兴业银行重庆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3、债务人:华夏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限额:人民币 2,000.00 万元
5、保证额度有效期:2025 年 01 月 24 日至 2026 年 01 月 23 日
6、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
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7、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9、法律适用、管辖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2)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保证人和债权人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通过向债权人住所地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3)在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继续履行。保证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全部被担保债权清偿完毕为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70,923.43 万元(其中,公司对合
并报表范围外主体的担保余额为 7,080.95 万元,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63,842.4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比例
为 22.97%。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兴业银行重庆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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