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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宝科技: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公告时间:2025-03-28 22:47:49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4 年度,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和独立行使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和职责。现就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共召开监事会 6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监事会成员列席了报告期内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重大决策、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方面实施了有效监督,较好地保障了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 年
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等十一项议案。
(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 年
第一季度报告》《关于拟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等两项议案。
(三)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024 年 6 月 11 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签署股权收购协议收购江苏嘉好热熔胶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关于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支付收购江苏嘉好热熔胶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对价的议案》等两项议案。
(四)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2024 年 7 月 17 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等三项议案。
(五)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024 年 8 月 23 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等两项议案。
(六)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2024 年 10 月 21 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 2024 年度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事会的职能,对公司的依法运作、财务状况、关联交易、募集资金、对外担保、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及股权激励等相关重要事项进行全面监督,并对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列席或出席了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通过与公司人员交流,查阅公司资料等方式开展工作。监事会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有关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通过认真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查阅公司资料和现场检查,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审核意见: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认为《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以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等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情况。
(三)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
(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检查了 2024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五)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全资子公司成都硅宝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硅宝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为满足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将对前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5,000 万元,期限自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此外,公司其他全资子公司在前述期限内因经营发展需要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时,全资子公司之间可相互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实施上述预
计有关银行授信、借款及相关担保的合同谈判签署等具体事宜。
经核查,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
币 0 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为 2,300 万元。监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监督,认为公司结合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良好的贯彻执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各个环节起到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编制的《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严格执行《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的权利,能够有效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并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八)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监督
监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核查,认为:公司 2023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相关事项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监事会 2025 年工作计划
2025 年监事会将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继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监督职能,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及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好公司和股东的
合法权益。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会
2025 年 0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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