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投能源: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持续发展(ESG)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11 21:54:41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可持续发展(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持
续发展管理体系,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可持 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可持续发展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
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 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 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
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 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不定期评
估公司可持续发展职责的履行情况,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定期披露公司可持续发展 报告,确保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二章 可持续发展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积极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
调相统一。
第七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
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八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
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
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可持续发展管理架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公司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可持续发展
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管理架构为:
(一)董事会是可持续发展工作的决策机构;
(二)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小组是可持续发展工作的管理机构;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是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执行单位。
第十一条 可持续发展工作各相关方职责为:
(一)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目标,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管理制度,审议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和可持续发展重大事项等;
(二)可持续发展管理小组负责完成可持续发展工作实践落地,指导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日常开展及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编制工作,并直接向董事会汇报可持续发展工作执行情况;
(三)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整体规划,落实可持续发展工作任务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
推进可持续发展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将研究讨论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可持续发展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将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应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 ESG 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利益相关方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可持续发展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可持续发展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章 可持续发展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根据实
际情况及可持续发展工作需要评估公司可持续发展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可持续 发展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
第十八条 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九条 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对可持 续发展报告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可持续发展
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 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
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