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股份: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13 15:32:25
证券代码:002708 证券简称:光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0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9日、5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为母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1.5亿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2.7亿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8.8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履约保函、专项贷款、远期外汇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融资业务等。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担保、股权质押、抵押担保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担保。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及下属公司对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金额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以上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止。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担保有关的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具体的担保合同内容,以实际签署时为准。
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2日、2024年12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公司及下属公司2024年度生产经营开展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公司及下属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同意将2024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由总计不超过11.5亿元调整至不超过14.5亿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3.7亿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0.8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综
合授信、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履约保函、专项贷款、远期外汇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融资业务等。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担保、股权质押、抵押担保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担保。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及下属公司对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金额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以上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止。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担保有关的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30日、5月31日、12月3日、12月2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1、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光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洋机械”)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常州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兴银常(保证最)字(2025)第00266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与兴业银行常州分行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流动资金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整。
2、近日,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天津分行”)签订了编号为“渤津分最高保(2025)第118号”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法人)》(以下简称“《最高额保证协议》”),为天津天海精密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精锻”)与渤海银行天津分行签订的编号为“渤津分流贷(2025)第109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称“授信协议”)项下发生的债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天海精锻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被担保债务中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协议》项下实际未发生借款金额。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光洋机械与兴业银行常州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2、保证人:常州光洋机械有限公司
3、债务人: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债权:
(1)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2)保证额度有效期起算前已经订立的合同: 2024年4月26日签署的编号兴银常(流贷)字(2024)第00414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4年4月15日签署的编号兴银常(流贷)字(2024)第0039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4年5月11日签署的编号兴银常(流贷)字(2024)第00453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5年1月16日签署的编号兴银常(流贷)字(2025)第00039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3)上述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均构成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具体债权的币种、本金金额、利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等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5、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壹亿元整。
6、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5年3月31日至2026年3月26日止。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
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9、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渤海银行天津分行签订的保证协议
1、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2、保证人: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天津天海精密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债务(保证范围):
(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3)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以上合称“被担保债务”。被担保债务中本金金额不超过额度,但依据以上规定确定的其他金额不在此限。
5、具体业务合同:指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向债务人提供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担保等授信业务(统称“具体授信业务”)时,与债务人订立的、依法构成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具体业务项下的合同关系
的文件(无论其名称如何);上述具体业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具体业务的合同、协议、申请书、承诺函、债权人或其指定的经办机构出具的业务凭证等(包括由债务人出具并且被债权人接受的相关文件)。
6、主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授信协议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根据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7、最高额保证:指保证人根据本协议针对被担保债务向债权人提供的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3)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到期日分别计算。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无其他对外担保。公司累计担保总余额为114,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7.6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最高额保证协议》;
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