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科高新: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4-18 21:43:10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是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资改革〔2008〕1282 号《关于设立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甘肃蓝科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科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20000224529093P。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于 2011
年 6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蓝科高新;
英文全称:Lanpec Technologies Limited;
英文简称:LANPEC。
第五条 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蓝科路 8 号;
邮政编码:73007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4,528,19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
组织工作条例》规定,设立中共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科技开创民族品牌,质量赢得华
夏信誉。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研发;
机械设备销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工程管理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海洋工程装备研发;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发;海洋工程设计和模块设计制造服务;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水下系统和作业装备制造;船用配套设备制造;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专用设备修理;金属制品修理;检验检测服务;安全生产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标准化服务;软件开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对外承包工程;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广告设计、代理;版权代理;科技中介服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2008 年 12 月 18 日,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出资方式和 出资时间如下:
序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额 每股金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股) (元)
1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60,000,000 1.2111 净资产折股 2008.12
2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 1.2111 净资产折股 2008.12
3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4,000,000 1.2111 净资产折股 2008.12
4 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4,000,000 1.2111 净资产折股 2008.12
5 浙江新大集团有限公司 3,400,000 1.2111 净资产折股 2008.12
6 上海开拓投资有限公司 3,300,000 1.2111 净资产折股 2008.12
7 盘锦华迅石油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3,300,000 1.2111 净资产折股 2008.12
8 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 1.2111 净资产折股 2008.12
合计 200,000,000 /
第二十一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后的股份总数
为 32,0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 认购股份数额 持股比例
发起人 (股) (%) 出资时间
号
1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84,842,105 57.76 2008.12
2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4,000,000 7.50 2008.12
3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4,800,000 1.50 2008.12
4 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4,800,000 1.50 2008.12
5 浙江新大集团有限公司 4,080,000 1.28 2008.12
6 上海开拓投资有限公司 3,960,000 1.24 2008.12
7 盘锦华迅石油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3,960,000 1.24 2008.12
8 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400,000 0.75 2008.12
9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7,157,895 2.24 2011.06
10 社会公众股 80,000,000 25.00 2011.06
合计 320,000,000 100.00
公司公开配股发行后,A 股股票的股份总数为 354,528,198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 认购股份数额
发起人 (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1 社会公众股 354,528,198 100.00 2014.01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三)项、(五)项、(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