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摩智能:独立董事2024年述职报告(袁朝春)
公告时间:2025-04-20 15:33:14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袁朝春)
本人自2022年5月6日起担任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本人被选举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人任职公司独立董事以来,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就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袁朝春,男,1978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江苏大学农业机
械化工程专业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江苏大学车辆工程学科教授/博导, 美国密歇根大学访问学者。2011 年 4 月至今在江苏大学汽车工程研究院历任副教授、教授、副院长,主要从事研究领域为车辆零部件设计、车辆动力学、主动安全智能控制算法等。兼任江苏省新能源汽车维修中心副主任、车辆新技术安徽省工程技术中心学术委员、江苏省汽车工程学会理事、江苏省工程师学会理事。2022 年 4 月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
所举办的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了独立董事资格证书。2022 年 5 月 6 日至今在赛
摩智能担任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2022 年 5 月 6 日至 2024
年 5 月 13 日担任赛摩智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4 年 5 月 13 日至今担任赛摩智
能战略委员会委员。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三、2024年度履职情况
1、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5次,股东大会2次,本人均亲自参加上述会议,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 无委托出席、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本人均认真审议,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本人对所参加的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2、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为了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设立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
本人在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的规定,履行所担任委员会职务的责任和义务。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2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会议。本人就公司2024年度以下审议事项均发表了意见,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
会议名称 召开日期 审议事项 意见类型
第四届董事会审 2024年04月 《关于审议<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 同意
计委员会会议 18 日 案》《关于审议<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的议案》《关于审议<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审 2024年04月 《关于审议<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同意
计委员会会议 26 日
第五届董事会审 2024年05月 《关于审议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同意
计委员会会议 13 日
第五届董事会审 2024年08月 《关于审议<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
计委员会会议 26 日 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同意
的议案》
第五届董事会审 2024年10月 《关于审议<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同意
计委员会会议 22 日
第四届提名委员 2024年04月 《关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 同意
会会议 08 日 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第五届提名委员 2024年05月 《关于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审查意 同意
会会议 13 日 见》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3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会议,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认真审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自身履职需求进行现场办公,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深入了解与讨论,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意见。履职所需资料公司均积极配合提供,保障了独立董事所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会议名称 召开日期 审议事项 意见类型
关于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
第四届独立董事 2024年04月 见、关于公司《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意 同意
专门会议 19 日 见、关于公司 2024 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意
见、关于 2023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第五届独立董事 2024年08月 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 同意
专门会议 26 日 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五届独立董事 2024年10月 关于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同意
专门会议 22 日 事项的意见
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与
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作用的发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形式与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及时了解中小投资者诉求与关注,积极建立与中小投资者良好的沟通交流关系。同时,本人及时向公司董办了解投资者来电来访情况、互动易提问及回复情况,积极督促公司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提高公司信息透明度,维护公司与投资者良好关系,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6、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个工作日,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及各委员会、列席股东大会,听取汇报、审阅资料、与会计师沟通等方式,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重点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内部控制、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等情况进行了解,同时建议公司结合长期的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趋势,制定清晰的产品研发战略,确保研发目标具体、可衡量、可实现、相关联、有时限,避免盲目跟风或无目的的研发投入。加强研发项目的管理,合理安排资源,提高研发效率,降低研发风险。在产品研发过程中,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防止公司技术成果被侵权。注重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共建研发平台等方式,提高公司的技术水平和产品竞争力。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2024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在2024年4月1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在 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同
一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议案》,因日常经营业务需要,公司与洛阳万基宏远电力有限公司发生销售业务,上述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属于正常的、必要的交易行为,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实行市场定价,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以上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主动了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公司规范开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