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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美化工: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21 18: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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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068号
致: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会由2025年3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作出决议
召 集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本次股东会通知。前述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1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楼会议室(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广珠公路海尾路段44号)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5 名,持有公司股份190,164,0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723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34 名,代表公司股份 1,637,5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68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会规则》和《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
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191,559,0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5%;反对234,8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4%;弃权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1,845,6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15%;反对234,8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32%;弃权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
2、审议并通过《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91,559,0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5%;反对234,8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4%;弃权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3、审议并通过《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91,557,5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7%;反对234,8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4%;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4、审议并通过《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91,519,0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6%;反对274,8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3%;弃权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5、审议并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1,557,5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7%;反对234,8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4%;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1,844,1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47%;反对234,8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32%;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
6、审议并通过《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1,494,0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6%;反对287,5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9%;弃权2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1,780,6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73%;反对287,5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17%;弃权2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0%。
7、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非关联方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1,531,8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3%;反对244,7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6%;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8、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5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1,506,0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9%;反对277,7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8%;弃权1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1,792,6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16%;反对277,7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74%;弃权1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0%。
9、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5 年度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1,489,9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5%;反对287,8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1%;弃权2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1,776,5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87%;反对287,8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31%;弃权2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2%。
10、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1,494,1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7%;反对278,0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0%;弃权2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1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1,780,7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77%;反对278,0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87%;弃权2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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