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2024年度独立董事(张希舟)述职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2 20:52:44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张希舟)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代表:
本人作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4 年度本人任职期间的工作履行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张希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1982 年参加法院工作,历任副处长、研究室主任、庭长、副院长等职务,为二级高
级法官。2016 年 12 月退休,2019 年 12 月起担任上海延华智能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在报告内,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影
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2024 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召开、召集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故 2024 年在本人任职期间,未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2 次董事会,本人无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情况,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对所参加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了赞成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召开的 1 次股东大会,本人未现场出席。
本报告期参加董事 现场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
会次数 席次数 参加次数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2 0 2 0 0 否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0
(二)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2024年在本人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积极履行作为委员的相应职责,认真审议委员会的相关议案,并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效提升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其中:
1、主持并召开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股东提名第六届董事候选人事项、推荐并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人选事项、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岗位及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事项进行审议。
2、参与3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及相关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力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审计中作用的发挥,确保定期报告等相关工作合法合规。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2024年本人任职期间,未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包括:未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以及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2、2024年4月29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上发表对《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关于董监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岗位及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及发表对202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4年本人任职期间,持续与公司内审部门及年度审计事务所保
持沟通,针对全年审计规划、各期财务数据涉及的重要事项开展积极交流,并提出意见建议,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4 年度,本人与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积极沟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了解,除此之外,日常通过电话、微信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公司的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均积极予以回复和反馈。
本人及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网络等有关公司的报道、评价,及时获悉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动态。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 年本人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议案,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的审议表决。在审议表决议案事项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相关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信息披露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2、关注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情况。对于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能够做到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询问、了
解具体情况。
3、为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本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切实提高了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八)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4 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为独立董事设立专属履职场所。本人行使监督职责过程中,董事会其他成员、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展现出高度协同性,依托专业化履职保障体系为本人合规行使法定职权提供必要支撑。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1、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 年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严格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对应报告期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在所有重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
准确,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制定并完善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该制度对关联方进行了定义、对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交易决策、回避措施、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制度支持。公司 2024 年在本人任职期间,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
3、对外担保事项
2024 年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风险可控。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理财事项
公司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审批额度范围内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一年及一年以内的短期理财产品,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规范自有资金使用,保障资金安全。
5、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聘任高管等事项
根据公司提供的候选人的个人履历资料,审核认定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资格,相关提名、审议及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提名相关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简历和相关材料进行了审阅,认为候选人具备履行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相关提名、审议及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同意提名相关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全体董监事对议案回避表决,将《关于董监高薪酬方案的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情况、2024年薪酬方案符合公司薪酬制度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
2024 年本人任职期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在履职中平衡监督与支持的双重角色,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希舟
202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