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新材:晨光新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4-25 18:11:32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3
第三节 股份转让......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5
第一节 股 东......5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7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9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1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12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15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 事......19
第二节 董事会......22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28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30
第七章 监事会...... 32
第一节 监 事......32
第二节 监事会......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2
第十二章 附 则......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并参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原江西晨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晨光有限”)原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发
起设立方式由晨光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600 万股,于
2020 年 8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Jiangxi Chenguang New Materials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
邮政编码:3325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3,357,36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求是、创新。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
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
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
表面功能材料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固体废物治理,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危险化学品经营,
危险化学品生产,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
装,非食用盐销售;保温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
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
售,耐火材料生产,耐火材料销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陶瓷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 出资时间
号 (%) 方式
1 江苏建丰投资有限公司 4,245.28 44.6872 净资产折股 2017.09.28
序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 出资时间
号 (%) 方式
香港诺贝尔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2 (HK NOBELADVANCED 3,905.66 41.1122 净资产折股 2017.09.28
MATERIALS COMPANY
LIMITED)
3 丹阳市皓景博瑞化工贸易有限公 849.06 8.9375 净资产折股 2017.09.28
司
4 湖口县晨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266.50 2.8053 净资产折股 2017.09.28
(有限合伙)
5 湖口县晨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233.50 2.4579 净资产折股 2017.09.28
(有限合伙)
合计 9,500.00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13,357,36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