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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时: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7 17:57:39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 东 会 议 事 规 则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运
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
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四川金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
则的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将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若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应
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公司将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
能召开股东会的,将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和筹备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会提出提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会审议决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下同)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和股权登记日;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
第十条 股东会的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应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布
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及附件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选举独立董事时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筹备工作包括:
(一)准备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二)印发会议通知和有关资料;
(三)收集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出的新提案,及时
向董事长或召集人汇报,在授权范围内向股东作必要的说明,以提高议事效率;
(四)安排会议的地点和条件;
(五)与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确定的地点)设置会场,会议以现
场会议与电子通信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拟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回复通过书面、
电话、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公司。
第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书面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十八条 召集人及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将终止。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公司可以通过电话、视频、
即时通讯软件等方式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公司将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将为投资者发言、提问及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有权对上市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遵
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二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保证股
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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