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希通信:康希通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9 19:29:13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 28 日
目 录
第二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 1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 2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 3
附件一: ......5
附件二: ......6
附件三: ......7
第二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当由申请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附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归档保管。
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七)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三)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
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4 月 28日
附件一: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部门 申请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 □是□否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否
息知情人档案表 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单位/部门
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附件二: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知情人姓 所在单位/部 所在单位与 身份证号 内幕信 知悉信息 知悉信 内幕信息 登记人
序号 名/名称 门 上市公司的 职务/岗位 码 息所处 时间 息方(注 内容(注 登记时间 (注4)
关系(注1) 阶段 2) 3)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 )作为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
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
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