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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证股份:金证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30 17:33:24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程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其他利益相关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指在规定
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
照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
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其他
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持有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
(六)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
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
信息时,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
公告类别索引》(以下简称“《公告类别索引》”),对属于《公告
类别索引》中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按照规定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
披露业务;对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依法需要披露的
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
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
公司向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
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
券时报》,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不在其他公共媒体上先于上述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发布依法披露
的信息,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正式公告义务,不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信息前,应先征得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的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
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
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
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董事会秘书安排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
回答。公司举办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由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
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等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任何单位或个人
不得非法要求上述机构或人员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详见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办理公司
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
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分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
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等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
事项,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披露工
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等信息能
够及时披露。公司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
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
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
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有关部
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
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
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发生重大事件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主动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所持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告
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在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变动数量、价格和日期、变动后持股数量以及交易所要求披
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档案,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和保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在获悉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后,应在以下任一时点,
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同时立即将反
映电话沟通内容、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现场送达、邮件或传真形
式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
(四)或者解除、终止时;
(五)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六)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十六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确保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或提供的经营、财务
等信息内容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及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办公室草拟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或授权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如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公司应当通过直
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
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
确认身份,登录交易所网站的“上市公司专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专区”创建信息披露申请,选
择并添加公告类别,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和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检查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确认,并在证券交
易所规定时间内将信息披露申请提交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
(四)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
统将提示公司直接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点击确认,完成信息披露文
件的登记。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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