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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申报稿)(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5-06-19 17:54:5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释 义...... 2
引 言...... 5
正 文...... 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9
四、发行人的设立......1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4
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7
八、发行人的业务......1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1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1
十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章程制定与修改 ......2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2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2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4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2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5
二十一、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6
二十二、结论......26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精达股份、股份公司、
指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发行人
A 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对象
本次发行 指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
实际控制人 指 李光荣
特华投资 指 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华安保险 指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特华 指 广州市特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铜陵精达漆包线有限公司(原铜陵精达里亚特
铜陵精达 指
种漆包线有限公司)
精达香港 指 精达香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恒丰越南 指 恒丰特种导体(越南)有限公司
容诚审字[2023]230Z0202 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 指 容诚审字[2024]230Z0137 号《审计报告》、
容诚审字[2025]230Z0155 号《审计报告》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
指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和 2025 年 1-3 月

现行有效的《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
《公司章程》 指
司章程》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指
会议事规则》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议事规则》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 指
议事规则》

发行人制定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三会议事规则 指
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原证券/保荐机构 指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容诚会计师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可转债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
《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指
德恒律师事务所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本所出具的《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
《律师工作报告》 指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出具的《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
《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19F20230168-2号
致: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为精达股份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编报规则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承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承办律师依据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编报规则 12 号》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承办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承办律师有权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4.本所承办律师在工作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正本和副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全部真实有效;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充分披露,且无任何隐瞒或疏漏之处。
5.对于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6.本所承办律师仅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中国境内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在任何意义和程度上并不根据中国境外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与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相关的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亦不对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的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的中国境外法律事项以及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的事项均非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均为本所承办律师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引述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鉴证报告、法律意见书或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同时,
本所承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鉴证报告中某些表述、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承办律师在任何意义和程度上对该等这些表述、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诺和保证。
7.本所承办律师现已完成了对与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审查判断,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8.《律师工作报告》系本《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法律意见书》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文件。
9.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承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10.本《法律意见书》中的数字一般保留两位小数,主要数值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可能出现尾数不符的情况。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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