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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明珠:沧州明珠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0 19:36:51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5-031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召开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及《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情况
根据最新的《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结合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由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
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作了修订:
1、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删除
《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的描述;
2、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的内容;
3、修订时因条款增删、顺序调整导致序号变动的,修订后的条款序号依次
顺延或递减,章程内交叉引用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前述变动不再在修订表格
中逐一列举。
4、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1.1 为维护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1.1 为维护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程。 定本章程。

1.8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8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1.9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新增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1.9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1.10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10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1.11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11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1.12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3.2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3.2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3.3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3.3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3.7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3.7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3.8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3.8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批准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3.10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3.10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股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3.12 公司因本章程第3.10条第一款第(一) 3.12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3.10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3.10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销。
或者注销。
3.13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3.13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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