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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6 18:30:30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063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止本公告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总股本为 407,937,529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数量为6,223,117 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407,937,529股扣除当前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6,223,117股后的401,714,41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6 元(含税),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
总 金 额 = 实 际 参 与 分 配 的 总 股 本 × 分 配 比 例 , 即 1,044,457,471.2 元
=401,714,412 股×2.6 元/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 10 股现金红利应以 25.603368 元计算,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2.5603368 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 2.5603368 元/股=1,044,457,471.2 元÷407,937,529股,结果直接截取小数点后七位,不四舍五入)。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2.5603368/股。
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本公司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具体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07,937,529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5,063,217股后的
402,874,31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6.00 元(含
税)。本年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后至实施前,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股本总额发生变动情形时,则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固定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自分配方案披露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新增回购股份 1,159,900 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6,223,117 股。
根据“分配比例固定”的原则,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07,937,529 股 扣除回 购 专用 证券 账户持 有 的股 份 6,223,117 股 后 的
401,714,412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 26 元(含税)。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5、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实施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6,223,117.00 股后的 401,714,412.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6.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3.4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5.2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2.6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7 月 3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7
月 4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7 月 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7 月 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576 长春超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 03*****935 王思勉
3 01*****518 金磊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6 月 25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7
月 3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
次 实 际 现 金 分 红 的 总 金 额 = 实 际 参 与 分 配 的 总 股 本 × 分 配 比 例 , 即
1,044,457,471.2元=401,714,412股×2.6 元/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
10 股现金红利应以 25.603368 元计算,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2.5603368 元/股计算
(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 2.5603368 元/股=1,044,457,471.2元÷407,937,529 股,结果直接截取小数点后七位,不四舍五入)。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2.5603368/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李季
咨询电话:0431-80557027
传真电话:0431-80557027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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