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德新材: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7 18:25:44
证券代码:301349 证券简称:信德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现行《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相关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对《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200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10,20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起1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 内,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期间内,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别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表决权;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证;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