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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路通信: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08 17:35:45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有价证券、各
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进行的、涉及公司资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并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公司有效的投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
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三)有利于公司产品、产业及资产结构的优化,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与公司资产规模、负债水平和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对外投资项目能够合理配置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六)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和科学论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提高收益率;
(七)投资决策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类型和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控股、参股、兼并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项目或资产;
(四)对现有或新设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五)证券投资;
(六)委托理财;
(七)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如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委托
理财等本制度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投资事项除外):
(一)董事长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项目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依据相应的议事规则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

(二)董事会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股东会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规定。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规定。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适用本条款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1、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2、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4、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十,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三)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四)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
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三)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四)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2、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3、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4、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若公司设立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条款规定。
第十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相关规定如下: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适用本条规定,但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除外。
(一)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二)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三)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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