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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润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5 19:10:44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4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持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合规管理及经营管理需要,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其变更办法同本章
程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董事长的产生及变更规
定。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人。 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可以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8,487.73 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股,全部为普通股。 48,487.73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8,487.73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奖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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